不動產消費爭議的態樣
一、契約審閱期爭議
例1:放棄行使契約審閱期權利
(1)11點簽要約書,12點簽買賣合約書,買方後來因為資金不足想解約。
(2)契約書審閱期勾選內容為:業已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因此自願放棄行使契約審閱權利。
(3)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93號判決,如已有審閱的機會,已達保護目的,非謂任何情形下,均得以無審閱期為由,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例2:倉促簽約
(1)12/01刷卡付訂金填寫預約訂購證明單,約定12/05簽約,12/03告知建設公司想要取消訂屋。
(2)接待中心電話告知同意取消,12/05服務人員雖填寫退款單,但告知接待中心刷卡機無法刷退,所以送總公司會計處理,說過幾天即可以完成,12/10告訴消費者,建設公司從不退款。
(3)建設公司以「預約訂購證明單」已註明已付訂金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拒絕退款。
二、隱瞞重要資訊爭議例:
例1:有無違章建物
(1)現況說明表記載有違建,備註說明為頂樓加蓋,交屋入住3 個月後,發現另有陽台外推情形並遭檢舉報拆。
(2)買方主張原屋主及仲介隱瞞事實。
例2:違建報拆
(1)現況說明表記載有違建,備註說明為頂樓加蓋,賣方及仲介並說明係舊違
建,不會被拆。
(2)10/03簽約,10月6日賣方接獲建管單位通知違建拆除,買方未被告知,12月1日交屋後,12月10日接獲建管單位的預拆通知單。
例3:是不是海砂屋?(一)
(1)現況說明書記載已檢測氯離子含量,檢測證明為93年度製作,氯離子含量為可接受範圍。
(2)簽約後買方重做檢測,氯離子含量過高。
例4:是不是海砂屋?(二)
(1)現況說明書記載未檢測氯離子含量。
(2)簽約條款加註賣方應辦理檢測,如果合格契約才生效。
(3)買賣雙方都檢測,結果不一致---係因為取樣位置不同。
例5:是不是凶宅?好像有?真的有?
(1)現況說明書記載無非自然死亡於屋內之情形。
(2)簽約後,買方由鄰居得知20多年前曾發生自殺案,而賣方是5年前取得產
權的。
(3)仲介公司說,管理員只說『好像有,不確定』,所以仲介不能將不確定的資訊當作事實記載。
三、房屋漏水爭議
造成滲、漏的水原因:
1..管線阻塞、破裂。
2..年久,防水層失效。
例1:漏水原因不符
(1)簽約時,契約已備註「房屋餐廳屋頂漏水、壁癌」,仲介告知為「水塔漏水,2、3萬即可修畢」。
(2)交屋後,專業勘查為排水不良,整體屋頂結構瑕疵。
(3)漏水原因未先確實了解。
例2:哪裡漏水?
(1)購買樓房屋,簽約時,契約已備註「浴室屋頂漏水」,賣方說,維修需6萬元,請買方自己修,價金由售價中扣除,並記載於契約中。
(2)交屋後1個月,樓下申訴,浴室管線有問題致3樓屋頂漏水,而且早有告知前屋主,請其處理。
例3:漏水看不到
(1)簽約時,契約註明無漏水情形。
(2)交屋後3個月,遇到連下2天大雨,發現屋頂會慢慢滲水。而屋子全部的天花板及牆壁,在出售前有重新粉刷油漆。
(3)賣方說,已經有1年多沒住了,之前又沒這種情形。
四、施工瑕疵爭議
例1:同價值、效用與品質的替代品
(1)簽約時,契約註明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代替,但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得更換同價值、效用與品質的替代品。
(2)交屋後,外觀與簽約時相同,可是品質大不同。
例2:買到漏水屋
(1)買預售屋,交屋時外觀美輪美奐,大量住戶遷入後,才發現公共管線漏水
(2)新房子就開始修。
例3:樑是斜的
(1)買預售屋,交屋時才發現客廳靠窗的部分的樑是斜的。
(2)建商說施工圖畫的很清礎,買方說施工圖我又看不懂,而且樑怎麼可以是
斜的
五、產權糾紛爭議
例1:共有部分怎麼用
(1)簽約前,屋主說1樓門前的空地可以供我用。
(2)入住後,管委會說經抽籤抽中的才可以停車。
(3)共有部分,須由全體共有人經討論約定後使用。
例2:土地持分不足
(1)買了層15樓的第5層,土地持分是1/40,不是1/15。
(2)屋主說,土地登記資料就是這樣登記的。買方說仲介及賣方未事先告知,有不合理的土地登記情形,土地之價格應依持分比例減價。
例3:我家室內有機房
(1)建商將機電設備約定為專用部分,所以必須支付該機房的價錢,而且室內
有機房。
(2)法令允許機電設備空間如設於地面以上,得位於公寓大廈專用部分。
爭議原因:
1..契約條文文意不明。
2..無法履約。
例1:贈全套家電配備?
(1)簽約前,廣告說「現場簽約,即贈送全套家電配備」,廣告並納為契約之
一部分。
(2)交屋時,僅獲贈電視機及冰箱。
(3)廣告未載明全套家電配備為何。
例2:究竟什麼時候才能完工交屋?
(1)契約條文明訂開工日期,開工後2年交屋。
(2)已經開工2年7個月還未完工交屋,建商每次都有不同的說詞。寄存證信函請其履約,也置之不理。
例3:誰違約?
(1)契約條文明訂交屋日期,賣方逾期未交屋。
(2)賣方主張,買方未依期給付款項,違約在前,經存證信函通知買方逾期未給付即依契約約定,解除契約,該契約已無效。
例4:沒成交也要服務報酬(一)
(1)賣方同時委託甲、乙、丙3家仲介銷售。
(2)乙仲介(一般委託契約)銷售成功,簽約登記後收受服務費。
(3)甲仲介(專任委託契約)雖未銷售成功,亦要求賣方支付服務費。
(4)賣方須支付2次服務費。
例5:沒成交也要服務報酬(二)
(1)賣方原婉拒,仲介稱可增加成交機會且賣方仍得自售,賣方即未詳閱契約簽專任委賣契約。
(2)賣方告知仲介已賣友人,仲介寄存證信函稱雙方簽的是專任委賣契約,並以「已收受買方議價保證金」,要求收取服務費。
例6:銷售價格未詳實記載於契約書
(1)沒有解說合約內容即催促簽約。
(2)賣方要求賣了之後實拿1000萬元,與契約書之委託銷售價記載1000萬元有差距。賣方多了4%服務費及土地增值稅之支出,無法實拿1000萬元)
例7:解除契約仍需付服務費
(1)買方付了定金交仲介保管,嗣後買賣雙方簽協議書同意解約。
(2)仲介先扣除2%之服務費,未全額退還買方。
(3)不動產經紀業者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工作是報告訂約機會或訂約媒介,一旦促使雙方買賣成交或簽訂買賣契約,就可以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至於後續完稅、貸款、過戶、交屋等,均屬買賣雙方履行自己對已簽訂的買賣契約義務。
例8:口頭約定無文字記載
(1)仲介稱可貸8成5,銀行只同意貸7成。
(2)買方資金不足無法履約,主張簽約前有口頭說明,如果貸款不足,契約無效,應返還已付之款項,惟未立書面文字。
(3)嗣後雖由仲介協助,找到可貸到8成5的銀行,但貸款利率較高,買方仍無法接受,仲介即寄存證信函,主張買方違約。
七、退費糾紛爭議
例1:斡旋金易出難回?(一)
(1)簽訂斡旋金契約,支付50萬元斡旋金予仲介,斡旋未成,取不回該斡旋
金。
(2)仲介建議保留該斡旋金,俟找到合意不動產標的物,即可持續為其提供服
務。
例2:斡旋金易出難回?(二)
(1)簽訂斡旋金契約,支付50萬元斡旋金予履約保證之第三者機構。
(2)買方主張,斡旋未成,應退還該斡旋金。賣方主張買方有違約情事,應沒
收該定金。
例3:服務報酬該不該收?
(1)契約書明訂買、賣雙方服務報酬各為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之1%、4%。
(2)買方主張,仲介有未盡義務之情,且未向賣方收取報酬,則亦不應向買方
收取。
(3)仲介主張,無未盡義務之情,且因買方多方減價,係以不收取賣方4%服務報酬,始獲得賣方同意減價成交。買方自應依約給付報酬。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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