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與要約書孰優?孰劣?
一、何謂「斡旋金」?何謂「要約書」?
(一)斡旋金的意義:斡旋金又稱為「議價保證金」,是指買方如透過房屋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當買方中意該房屋,而其出價與賣方開價有差距時,房屋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先付相當之金額,表現購買的誠意,以作為與賣方斡旋差價之用。
所以,當賣方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即所謂的「斡轉定」)。依民法第248條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故買賣雙方即發生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之義務。
(二)要約書的意義:要約書是指買方記載買方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並無給付任何款項(例如:斡旋金或議價保證金),交由仲介業者向賣方進行磋商,當賣方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完成交易之義務。
換言之,要約書就是買方依民法第154條提出之書面要約,要約之相對人為具有不動產處分權之賣方,買賣雙方就標的物、總價款、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若要約書經賣方同意或簽署,則依據要約書的約定,買方會有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義務,如果買方嗣後拒不簽約,賣方一般來說得依照要約書約定請求買方賠償違約金。
(三)定金的意義:定金是指契約當事人的一方,為確保契約的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從契約(買賣契約本身即為主契約)。定金是以房屋主契約存在為前提,故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且須於主契約履行前,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始能成立,所以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必須支付金錢或代替物)。
二、下斡旋、簽要約,反悔哪個賠比較多?
(一)給付斡旋金展現買屋誠意,買賣不成須全數返還:
如果買方看中喜歡的房屋,想請仲介出面與屋主議價,依據內政部規定:房屋仲介業者必須提供斡旋金及要約書兩種方式,供買方自由選擇,以實務來說,不少仲介會直接「建議」買方:為表誠意,先給付一筆斡旋金,再去跟屋主議價。通常斡旋金價格約是屋主開價的2%左右,也可以協商出一筆相當金額。
給付斡旋金之同時也會簽訂房屋買賣斡旋契約書,上面會載明擬購買之標的物地址、承購總價款、斡旋期限(通常為3~7天)、斡旋金額、付款條件、其他要約條件及違約金等事項。若屋主同意買方承購價格時,斡旋金即轉成定金,買賣雙方協議擇定日期簽訂買賣契約書。
若屋主不滿意買方承購價格也不考慮降價,則議價失敗,仲介人員須在24小時內告知買方並所保管之斡旋金返回,且不得要求將之轉為其他待售房屋之斡旋金。
(二)要約書不收現金或票據,議價失敗則契約無效:
要約書跟斡旋金的差別將是要約書不須先行給付任何款項,其法律效果與斡旋金同,要約書同樣載明擬購買之標的物地址、承購總價款、要約期限(通常為3~7天)、斡旋金額、付款條件、其他要約條件及違約金等事項。若屋主滿意買方承購價格,契約成立,擇期簽房屋買賣契約,反之,價格談不攏交易取消,契約無效。
(三)說要買卻反悔,要約書可能反而賠更多:
有時候發生價格談攏,尚未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之前,買賣雙方其中一方突然反悔,此時,當初假如以斡旋金的方式,就要去看當初斡旋書上的違約金如何訂定,一般市面上的斡旋書都會明定假如是買方反悔,斡旋金全數沒收給屋主。若是屋主突然不賣,除了須返回斡旋金外還要賠償與斡旋金同等數額之違約金給予買方。
例如:買方出價一千萬,下斡旋金10萬元,屋主同意後雙方均在斡旋契約書上簽名,斡旋金轉為定金,隔日買方反悔不買,則沒收10萬元斡旋金,若是屋主突然不賣,除返回10萬元斡旋金外,屋主尚須額外拿出10萬給予買方。
有些人會認為若是以要約書進行議價,就算違約較沒有金錢上的損失,其實不然,賣方承諾簽署要約書內容後,若有一方反悔違約,違約一方須賠償一定金額的違約金,其計算方式通常會註明於要約書上,一般多為買方出價金額的3%,並且需透過訴訟才可主張。
例如:買方出價一千萬,簽要約書跟屋主議價,屋主同意並在要約書上簽名,隔天買方反悔,須賠償30萬元(1000萬 × 0.03)給屋主。
(四)下斡旋與簽要約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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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斡旋 |
簽要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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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買方付出開價約2%,約20~50萬不等之現金或支票,並簽訂斡旋書交由仲介經紀人員與賣方進行議價。 |
買方無須交付任何財物,僅需簽立要約書交由仲介經紀人員與賣方進行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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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價成功 |
斡旋金直接轉為定金,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成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 |
買賣雙方約定簽訂買賣契約時間,正式進行簽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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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價失敗 |
仲介經紀人員將現金或支票,無息返還買方。 |
該契約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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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價格既已確定,而其中一方反悔時 |
1..如係買方反悔時,沒收已轉定之斡旋金 2..如係賣方反悔時,除應返還已收取之斡旋金外,並應賠償與斡旋金同額之款項給予買方。 |
反悔之一方,應賠償他方既已確定成交價額之3%。 |
(五)購屋者交付斡旋金應注意那些事項?
1..明確約定斡旋期間。
2..明確約定買方的出價及其他買賣契約的條件。
3..明確約定逾斡旋期間,賣方仍未同意以買方出價成立買賣契約時,仲介人應無條件退還已交付全部的斡旋金。
4..斡旋金交付賣方後,仲介業應交付賣方簽章並註明日期的定金收據給買方。
5..為確保買方權益,應另行約定仲介業對於賣方返還斡旋金的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6..為避免購屋者於斡旋期間欲撤回斡旋,卻經仲介告知買方已同意之消費爭議發生,建議購屋者於簽訂斡旋契約時,可於契約中載明欲撤回斡旋時的通知及處理方式。
(六)契約審閱期之妙用:
道買方付了斡旋、簽了要約書之後,難道就沒有機會反悔嗎?依據法律規定,一般定型化契約須給買方至少3天的審閱期,若在審閱期當中當然可以反悔,且在房仲人員將斡旋契約書、要約書送達賣方前,買方仍有權撤回,此時應以存證信函送達或書面親自送達賣方,就能夠產生效力。
依據內政部的解釋:契約審閱權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消保法第11條之1),又依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5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房屋委託租貸契約書範本」、「住宅租貸契約書範本」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3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
Data From: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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