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之課徵
一、房屋稅的課徵對象與繳納期間:
(一)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所以房屋稅之課徵對象是:
1..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例如:透天厝加裝電梯……。
2..房屋稅為向房屋所有權人在持有房屋期間內所課徵之財產稅。房屋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土地之各種建築物,如夾層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
(二)注意:
1..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2.0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1.0公尺者,自其外緣分別扣除2.0公尺或1.0公尺後,剩餘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
2..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三)繳納期間:
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由當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以15%為限。
(四)徵收期間:房屋稅徵收期間為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
二、納稅義務人:
三、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
(一)房屋稅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房屋課稅現值 =
核定單價
×
面積
×(1 -
折舊率
×
折舊年數) ×
街路等級調整率(地段率)
核定單價 =
標準單價
×(1
±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註: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其未滿1個月者不計。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1..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2..稅捐稽徵機關於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3..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不動產估價師、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營造業公會及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及民意機關等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
1..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五)稅率:
1..稅率表:
2..修法前後比較:
3..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及公益出租人使用認定標準」如下:
(1)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A.房屋無出租使用。
B.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C.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2)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是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4..納稅人持有臺北市之住家用房屋,於扣除自住使用戶數後,其餘為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
,並依其戶數決定適用之差別稅率。
5..臺北市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適用稅率為:住家用3.6%,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事務使用5%,非住家非營業用2.5%。
四、繳稅方式: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完成繳納房屋稅款:
註:有關豪宅稅與囤房稅,係同為房屋稅之課徵範圍,另闢專章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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